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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巿消防局八輛救災指揮車被質疑拿來充當公務車使用?消防局表示,因為外勤五個大隊沒有公務車,其中五輛救災指揮車供大隊長或副大隊長等指揮官,前往救災指揮及督導整備使用,不會也不准充當上下班交通工具,發生「公器私用」等情事。(李明朝報導)
有關8輛的救災指揮車,桃園巿消防局表示,目前3輛配置消防局,作為火場副總指揮官前往救災指揮督導使用,另外5輛配發給5個外勤大隊,供大隊長或副大隊長等救火指揮官前往救災指揮及督導整備使用。
有關救災指揮車車頂警示閃光燈形體及樣式,消防局表示,經函文消防署,函釋「固定式閃光燈不限於排式警示燈或單體警示燈,須固定於車體,且能明顯警示車輛四周之用路人,以維行車安全。」。
消防局強調目前8輛救災指揮車,都用在救災指揮及督導整備等公務使用,24小時隨時待命,以供救災指揮官前往指揮救災,絕不會也不准充當上下班交通工具或其他私人用途等公器私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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