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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彥驊/台北報導

針對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要求耽誤產假,勞動部8日回應說,我國現行門徑並未低於其他國家之標準,且女性勞工於分娩前後除可享有8周有薪產假外,其於懷孕時代,如經醫師診斷後可依勞工告假法則劃定告假,而告假日數將併入住院傷病假較量爭論,無時代限制。

國民黨立委李彥秀8日透露表現,國際勞工組織的產假標準為14周,而台灣勞動基準法的產假劃定仍逗留在工場法期間的8周,對女性勞工的生育情況極不友善,但願透過修法保障婦女權益,以提高台灣生育率。她也透露表現,與其再加碼發放補助,更應當儘速補足落後的條件,讓成心生育的國人感觸感染政府的誠意。

針對這項呼籲,勞動部回應,「國際勞工組織」(ILO)公約所稱之「產假」雖為14周,但此中包括婦女產前休息、產後母體恢復,及賜顧幫襯初生幼兒等期間。

勞動部說明,依現行法令劃定,女性勞工於臨蓐前後除可享有8周有薪產假外,女性勞工於懷孕期間,如經醫師診斷有安胎療養之需要,便可依勞工告假劃定規矩規定請假,告假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較量爭論,無時代限制,病假1年內未跨越30日部分得領半薪。

而另為確保胎兒與母體健康,勞工也可依《性別工作同等法》申請有薪產檢假5日,進行產前檢查。2014年《勞工保險條例》批改後,生育給付提高為2個月投保薪資,更充沛供應女性勞工之經濟保障。

另外,勞工若有照護新生子女之需求,得另依《性別工作同等法》規定,於子女滿3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代最長為2年,並得請領6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補助,父母雙方都可離別申請。

為營建友善職場情況,勞動部彌補說,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同等法》第23條劃定,設置托兒舉措措施或供應恰當之托兒辦法。根據勞動部2015年之查詢拜訪,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事業單元供給托兒舉措措施或托兒辦法之比例為81.5%,已較2002年提高了45.2%,有相當大的提高。

文章出自: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60309/16315705.htmlLV包包 LV皮夾 prada專櫃 prada皮夾 prada長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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